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》(鲁财采〔2022〕7 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《通知》要求,从四个方面认真落实信息发布政策要求。一是充分披露项目信息。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把握项目信息发布种类及适用情形,依法依规及时发布包括《政府采购采购意向公告》《资格预审公告》《招标公告》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》《更正公告》《终止公告》《中标(成交)结果公告》《合同公告》《项目验收结果公告》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》等在内的信息,做到应发尽发、不重不漏,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。除竞争性谈判、询价采购外,其他采购方式在发布《中标(成交)结果公告》时,应一并发布未中标(成交)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情况及未中标(成交)原因,未中标(成交)原因应当具体明确。
二是规范监管信息发布。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购监管信息,包括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》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》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》《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》《不良行为信息记录》等。各市应按照《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》(财办库〔2014〕526号)规定,将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》报省财政厅,由省财政厅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。
三是确保发布信息准确无误。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,不得出现错、漏、别、重等错误信息,切实提高信息发布质量。要严把政治关,严守保密纪律,严禁发布涉密、敏感信息,严禁泄露个人隐私,确需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含有身份证号、手机号、银行账户等内容。
四是压实信息发布责任。按照“谁采购、谁发布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,如发现项目信息存在错误问题,要第一时间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不得因委托代理机构而转嫁责任。信息发布人要强化政治意识、风险意识和红线意识,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、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,确保审查严格、处置及时、追责到位。
《通知》要求,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,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监管机制,杜绝出现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问题。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,引导督促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建立健全内控机制,确保将信息发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。对已发布的信息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、检查,及时通报检查结果。对屡查屡犯、问题严重的部门、单位及相关责任人,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省财政厅将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审核质效,对常见错误和问题实行系统自动筛查、预警,最大限度保证信息安全、完整、准确。加强信息发布的监督和考核,定期通报信息发布情况,并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重要内容。